要如何处理师生恋问题

HTTP://WWW.XL365.CN2014-07-07 09:38来源:未知

 

    日前,广东一名高中女老师因和年龄相差10岁的男学生之间产生了恋情,引发了一场风波。因学生家长强烈反对,学校作出了“让教师离职”的决定。

 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也引发了一些争议。有观点认为,学生如果超过16周岁,应该有选择感情的自由,甚至有人认为,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,如果师生两情相悦,学校“调离”老师的行为是否有些过激?

  “恋师”影响有正面也有负面

  “师生恋”在我国一直就是颇具争议的话题,但也有广为流传的名人轶事,如文化名人鲁迅和许广平、沈从文和张兆和等等,都是从“师生恋”发展为夫妻的,他们的爱情故事,在文坛上传为佳话。

  针对广东东莞“师生恋”的事件,一位网友调侃道:“如果鲁迅生于现代,是否会给封杀?”还有网友认为:“用师德禁止师生恋,将师生恋一棍子打死,可能会葬送许多美好的恋情,拆散许多真心相爱的伴侣。”

  从事青少年心理辅导的北京“阳光之家”心理咨询师谢京认为,“恋师”现象是青少年性意识、性行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象,它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,但这也是一种正常的情感。青少年时期是人的性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,由于在青少年后期,他们的独立意识变得强烈,逃脱家庭、远离父母监护的愿望膨胀,渴望着能重新选择一种活法。但因为自己的能力有限、经验不足,束手无策的感觉萦绕着他们,他们渴望理解与帮助。而此时,与他们朝夕相处的老师,如果有阅历,有才华,有智慧,充满成熟之美,很容易就会占据他们的心灵,成为他们崇拜的偶像。于是一些学生对异性老师产生爱慕之情。

  谢京指出,青少年中出现的“恋师”现象,是恋母或恋父情结的另一种体现方式。孩子在潜意识中渴望得到父母般的关爱,很容易把对父母的爱转移到关心爱护他的老师身上,并误把它当成一种爱情。在青春期阶段的人,因为要坚持自己的独立,常常导致他们无法接受父母的帮助。这个时候,一个懂得聆听、理解并且能带给他稳定和安全的成年人,就会变得有巨大的吸引力,但在这种关系中,依恋的成分更多。

  谢老师认为,“师生恋”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,可能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。正面角度讲,一个可以信赖的依恋对象可以帮助青少年减轻很多青春期的焦虑,获得一些可靠的帮助,减少走弯路。从负面角度讲,如果对方也是把青少年作为爱恋对象的话,则两人关系中必然会包含性欲的吸引。对于不少青少年来说,性这个问题本身包含的不仅仅是身体的需要,还有更深层次心理冲突的压力,过早接触,有可能会对身心发展造成不良影响。更不要说,“师生恋”并不被社会所接受,当事人必须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了。

  师生恋对其他学生不公平

  针对“师生恋”容易引发的各种问题,专家认为应该对成年人一方的教师作出更多的道德及法律约束。

  著名教育学者、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,女教师如果和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,应该追究法律责任。在国外曾经有过类似的案例,如美国一名小学女教师雷图诺因和13岁的男学生佛洛发生性关系,犯性侵犯儿童罪,被当地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。但在我国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,曾经发生过的案例,都没有追究女教师的刑事责任。

  “如果受到性侵害学生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下,比如小学生、初中生,民事行为能力有限,应该追究女老师的责任,社会一般对此也没有争议。”熊丙奇指出,但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的学生,具有一定的民事能力,也有情感需求的,往往会被人们当做成年人来对待。人们认为,中学生之间有早恋现象很正常,而老师和学生之间也会有正常的感情,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。

  但熊丙奇认为,即便是在大学校园内,老师和学生之间也应该尽量避免恋情,即使是一种纯洁的“两情相悦”关系,老师和学生都是单身,但也违背了校园的“利益回避”原则。所谓校园“利益回避”原则,实际上就是如果老师和学生有恋爱关系,可能会影响到对学生的学业评价、荣誉评定,而这显然对其他学生是不公平的。这不仅是学校的规则或规范,在政府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,上下级之间的恋情也会违背“利益回避”原则,所以很多单位如果发现上下级之间有恋爱关系,往往会调离岗位。

  熊丙奇指出,在中国的学校内,这种“利益回避”原则尚未建立起来,大学老师和学生谈恋爱或有暧昧关系的屡见不鲜,却不见老师被调离岗位。

  未成年人谈恋爱易受伤害

  有网友持这样的观点:“如果一个男学生年满16周岁,应该可以和女老师谈恋爱。”

  据悉,由于屡屡发生老师和未成年学生相恋的事情,台湾教育部门已发文给大专、中小学等各级学校,要求各校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,明令禁止“师生恋”,若违反聘约可能会受到停聘或解聘的处分。

  “即使年满16岁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,”心理咨询师谢京介绍,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为成年人。换句话说,18岁以前不被视为自己能够承担责任。虽然现在很多人比较早熟,但从法律的角度讲,一个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发展恋爱关系,都有伤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性。而且未成年人无法承担在恋爱关系中相应的责任。对于这名老师,我个人感觉,关键在于这名老师是否以前也有过类似经历。因为有人是专门喜欢与未成年人发生亲密关系的,这在心理上属于一种病态。必须确认这名老师不是这种类型的人,才能够决定她是否适合在学校工作。

  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,是反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建立恋爱关系。”谢京认为,虽然在情理上,很有可能会有师生恋是真挚和长久的爱情。但从整体上看,未成年人在面对与成年人的恋爱关系中,往往是处于弱势,甚至有时候是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的。更有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,比如是否发生性关系、比如双方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,比如是否迅速建立一个家庭等等。所以,本着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来讲,应当立法禁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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